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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理”不能成为“懒政”的借口
www.nynews.gov.cn 作者:王玉明 文章来源:新华网 更新时间:2008-11-3 8:31:18

  “属地管理”作为行政管理的一种模式当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特别对于我国以区域划分作为管理主导的国情,属地管理确实便于加强区域性的行政作为和管理,而且从长远来看,还必须对属地管理的深度和广度进行加强和改革,从制度、法律和体制上得到保障。

  然而,现实中,我们一些地方为了减少管理上的麻烦,也为了减轻工作压力、避免责任的承担,却往往把“属地管理”绝对化和模式化,把一切责任和矛盾都推给了基层,让基层不堪重负,使基层成为一切矛盾的“包容体”,而一些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则成了隔岸观火的“看客”和“事后通”。从表面上看,这种管理模式是把一切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考验和锻炼了基层组织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加强了基层干部的能力建设,而实质上却成了某些主管部门、职能部门“懒政”的借口,使基层行政变得无所适从,加重了基层行政的负担。

  从法律角度上说,基层政府(特别是乡镇以下)受到法律赋予职能的限制,其职能大多只是服务性的,而不是管理性(执法性的),某种程度上说其功能和职能还是不完善的、不完整的,没有法律授权或是没有管辖权,只是一个空间上的一个模糊概念。因此,把许多原本属于服务性的职能全部以“属地管理”的名义抛给基层去承担,就存在法理上的不合理。如安全生产问题、城市管理执法问题、还有社会管理的一些问题等。就以安全生产为例,相当部分经营场所(如娱乐场所)、生产企业,受到管理、监督权限的影响,乡镇街道一级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根本就没有管理(监督)的职能,而是由相关职能部门来承担的,乡镇(甚至是县、区)一级都没有法律授权或是本身不具有执法权,然而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属地”(包括村、社区)的相关人员都要受到连带责任的惩罚,这显然有失公平,也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现实中,属地管理中存在的责、权分离、权与利分离的现象相当普遍,让基层行政处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没有法律授权的基层组织如果“积极作为”就会变成“乱政”和“扰民”,容易激化矛盾;另一方面,基层如果“不作为”又容易成为渎职的“第一责任人”,在进退之间,怎么也找不到自己的位置,产生角色的错乱,变成了彻底的“无所作为”。

  基层作为一级组织,当然有其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却不是万能的,特别在依法行政要求日益严格的今天,行政作为是必须有法可依的。近年来,基层行政引发的一些矛盾,不能完全把责任推给基层的乱作为,有一部分矛盾就是因基层组织职能不清、权责错位造成的。事实上,一些明显属于职能部门应当承担的职能、责任都以各种名义推给了基层,甚至是自治组织(如村、居委会),让基层组织成了“万能组织”,无所不包(一些地方连村、社区一级都有招商引资任务和折除违章建筑的硬指标),表面上是层层推行了责任制,实质上却成了不负责任的“乱政”和某些职能部门的“懒政”。近年来日益增长的信访问题,尤其是越级访的问题,其根源大多不是因为基层的不作为,而是因为基层无法作为(因为其没有相应的权限),但在处理信访问题时,一些上级主管部门却不是检讨自己的工作缺位或是失职,而是把问题都推给了基层,让基层有苦难言。

  原本基层的工作特点就是直面各类矛盾,解决各类纠纷,工作压力非常大,特别在社会管理的新体制机制没有完全建立的时候,基层的管理与服务困难重重,很容易成为矛盾的焦点。但我们的一些职能部门在推动一些“创新”的时候,往往却不顾基层的实际,闭门造车,以各种进村、进社区的名义,搞一些缺乏操作性和可行性的所谓“达标升级”,人为地增加基层负担,把原本属于自己必须完成的工作任务统统以“属地管理”之名抛给了基层,让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疲于奔命,无所适从。这种现状如果不从源头上解决,基层的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就无法落到实处。

  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基层的执政能力,应该成为我们加强基层执政的共识。如果不考虑法律执行力、部门职能、基层实际等问题,不考虑如何建立有效的责、权、利相统一的社会管理模式,而是把“属地管理”作为一个“大筐”,把“摊派”作为行政的一个手段,形成一种事实上的“懒政”,势必会对我们的和谐社会建设造成阻碍。

 

新闻录入:张峰    责任编辑: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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