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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应落实人民性
www.nynews.gov.cn 作者:何兵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更新时间:2008-11-6 9:14:25

  司法系统的大学习、大讨论,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司法建设三十年经验在哪里?教训在何方?对此确实需要全面盘点。法律务实界的大学习、大讨论,在法学理论界激起强烈反响。我和贺卫方教授近来关于司法改革方向的争议,即属其中之一。理论的问题,要用理论来说服;思想的问题,要用思想来解决。本此,我就司法民主性建设的理论与方法,提出一孔之见,求证于方家。

  近年来,一种错误的思潮在法律界弥漫,这就是司法职业化。这种观点认为,法院是法官们的法院,而非人民的法院。他们援引美国法学家德沃金的一句名言来撑腰:“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一位著名法学家告诫我们,中国的司法并非不讲民主,相反,它的民主程度非常之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人民法官的称谓,就是一个至少可以说是表面的证明。

  一切争议的前提是还原事实。

  我请法学家们扪心自问,中国司法的现状是民主性过盛吗?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不满,是否能够有序地进入法院,并改造我们的司法?司法制度的改革,诉讼制度的改造,司法官员的任命,是否实现了执政党提出的“让人民群众有序地参与?”个人认为,中国司法并非民主性过盛,而是民主性不足。只有清醒地认识这一现实,才能深刻理解为什么在大学习、大讨论中,最高法院提出了“司法人民性”这一命题。

  从法律文本而言,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司法权当然属于人民。职业法官只是人民的一分子,他们可以行使司法权,但不能垄断司法权。从法理而言,如果司法领域排斥司法民主,那么,司法只能由职业官僚来操持,其结果就是司法官僚化,而司法官僚化正是目前司法诸弊的病根。

  “司法职业化”的口号错在什么地方?它错在将法官职业化与司法职业化混为一谈。职业法官们以司法为业,终身从事司法工作,当然要职业化,他们需要取得职业资格,获得职业保障和尊严。但法官职业化不能混同于司法职业化,不能排斥人民群众分享并参与司法。国家应当通过制度设计,让普通人进入法院,与职业法官们共同行使司法权,从而实行法律与民意的制度融合。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我国的人民陪审制都是普通人分享司法权的有效形式,为什么有人对此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法官职业化与行政官员职业化以及人大代表职业化的诉求,本质相同,都是要求国家权力机关从业人员要有专业知识和职业精神,但这不能被错误地推论为行政职业化、人大职业化,并进而反对行政民主化和人大民主化。法官职业化过程中如果反对司法民主性,只能以失败而告终。职业法官享有司法权,但不享有独占的、无限的司法权。法国著名政治学家托克维尔在其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中,语重心长地告诫人们:“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在我看来,不管任何人,都无力行使无限权威。”将法官们形容成“法律帝国的帝王”,这种口号法官们听起来顺耳,其实在害大家,它是“坏而危险的”,它最终会损害而不是增强法官们的权威。

  这种错误思潮的思想根源在于司法神秘主义。部分学者和法官夸大司法专业性,为司法披上神秘的外衣,吓唬老百姓。声言法学深不可测,群众难登堂奥,用神秘的袈裟封上了司法的大门。王胜俊院长提出司法“不能与群众冷眼相对,不要搞神秘化”,可谓一语中的。法律主要依靠人民群众自觉来遵守,而不是国家来强制。如果法律和法学让人民群众“听不懂、看不明、想不通”,这是法律和法学出了问题,还是人民出了问题?因为有些专业知识,就洋洋自得,冷眼对人,并非今日才有的现象。早在上世纪四十年代,毛泽东就批评说:“有许多知识分子,他们自以为很有知识,大摆其知识架子,而不知道这种架子是不好的,是有害的,是阻碍他们前进的(毛泽东《整顿党的作风》)。”对此,我们法律人应否反思?

  我提出司法民主性主张后,一些学者批评说,西方从来没有这种提法。西方有没有这种提法姑且不论(其实早有这种提法),西方有没有这种做法呢?他们不去深究。司法治理最好的国家,我以为在北欧,而非美国。北欧司法的最大特点是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大部分案件由一个职业法官加三个非职业法官审理。

新闻录入:张峰    责任编辑: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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