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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www.nynews.gov.cn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阳日报 更新时间:2008-10-29 14:31:52

  第一条 为加强南阳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及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医疗固体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坚持“统一标准,属地管理”的原则。

  卧龙、宛城区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高新区管委会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两区和高新区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所辖办事处、社区代收。

  第五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到市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方可收费。

  第六条  市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卧龙、宛城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于每年年底前拟定下一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计划。收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缴市财政部分,按照下达的年度征收计划,市财政从对三区的补助基数中抵顶,年终由市财政部门在对区级年度财力决算时结清,超收全留。

  卧龙、宛城区政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应于每月3日前向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征收明细表,次年元月10日前报送年度报表。

  第七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使用“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卧龙、宛城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财政专户管理。

  第八条 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监督与管理;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监督;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对征收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市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及清扫保洁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对严格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各项征管制度并按时完成征收任务、全面做好清扫保洁工作的单位,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但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 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对征收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依法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被征收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及其征收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征收部门有关责任人和征收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征收、使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除责令限期改正、违规金额全部上缴财政外,并追究部门或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城、卧龙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08年3月21日

新闻录入:曹莉    责任编辑:曹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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