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宛价房函200538号文)
一、征收标准
1.城市常住居民每月每户5元;城市暂住人口每月每人1.5元。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实际在册人数每月每人1元(含临时工);大中专院校学生每学期每人3元。
3.餐饮业按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
4.宾馆、旅店行业按星级标准征收,五星级宾馆每月每床位20元,四星级宾馆每月每床位15元,三星级宾馆每月每床位10元,二星级宾馆每月每床位6元,其他宾馆每月每床位4元;兼营餐饮业的,另按餐饮业标准征收。
5.医院、医疗服务机构每月每床位3元。
6.桑拿、洗浴、美容美发、歌舞厅、网吧、茶吧、酒吧等休闲、娱乐服务场所按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
7.沿街门店(含超市):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征收;101-300平方米按每月每平方米2元征收;302-2000平方米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征收;2001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5元征收。
8.早、晚夜市摊点、冷饮摊点每日每桌2元;零星摊点每日每个3元。
9.农贸、集贸、商贸等各类市场按市场占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
10.经营性收费停车场: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1元;1001平方米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0.5元。
11.运输业:客运车辆每月每座位0.5元;货运车辆每月每吨位2元。
12.火车站候车室每月每平方米2元。
二、经市区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批准同意,有自运能力将生活垃圾运至处理厂的,每吨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