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南阳市重点新闻网站 >> 新闻中心 >> 南阳新闻 >> 网上聚焦 >> 正文
1400万元的天价违约金该怎样还?
www.nynews.gov.cn 作者:朱怀蕙 何明轩 文章来源:南阳日报 更新时间:2008-10-30 10:41:56

  拖欠31万元租金两年,违约金竟高达1400万元,这笔天价违约金该怎样还? 10月22日,宛城区法院就这起天价违约金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3480元。

  2006年2月15日,邓州宾馆由襄阳四方联公司担保,与华建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华建公司提供建筑物资出租给邓州宾馆用于宾馆建设,租期自2006年2月15日起至物资归还完日期止。邓州宾馆要及时结算租金,即每月结一次,若拖延不给,华建公司有权按所欠租金的每日5%收取滞纳金,至付清为止。担保人襄阳四方联公司对上述全部物资及租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华建公司依约向邓州宾馆提供了相应物资。但邓州宾馆仅于2006年5月3日付款两万元,至2008年3月11日,共拖欠华建公司租金31.16万元。

  华建公司起诉请求法院解除租赁合同,要求邓州宾馆和襄阳四方联公司二被告支付租金31.16万元,并自2006年3月15日起,按欠付租金数额支付每日5%滞纳金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此算来,违约金的数额高达1400万元。华建公司也认为要回1400万元不可能,就在庭审过程中,变更要求二被告支付违约金40万元。宛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违约金以不超过所欠租金数额31.16万元的30%为宜,即93480元。法院遂依法判决:解除原告华建公司与被告邓州宾馆、襄阳四方联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邓州宾馆支付华建公司租金31.16万元及违约金93480元,返还扣件3766个、钢管1766米;襄阳四方联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新闻录入:曹莉    责任编辑:曹莉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