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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阳籍党政军领导人简介
  

 一、 周密、赵秉志的刑法学思想

  (一) 周密的刑法学思想

  周密,1923年生,邓州市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和犯罪学教授。曾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监狱法》起草小组的咨询工作。1998年被英国高级法学研究会推选为终身荣誉研究员和伦敦大学国际共同法律公报中国顾问编辑。2000年获得美国世界名人科学院颁发的《世界名人勋章》和英国CLDOEC奖品盾牌等。出版专著、主编及合著书籍近30部,在国内外发表论文、译文70余篇。他的学术思想主要有:

   1. 关于刑法思想。主要有三点:一为犯罪的概念。他认为犯罪是一切危害社会的、具有行为人主观意识的,应当受到刑罚惩处的违反刑法的行为。二为犯罪构成的理论,应包括动态的定量分析达到静态的定性分析,以认定犯罪。三为认定犯罪的操作进程,可从社会行为的六性即客观性、及物性、危害性、主观意识性、违法性、应受惩罚性着手逐一进行审查分析,以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2. 关于中国刑法史学思想。一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犯罪观认为:犯罪是一种历史的社会现象,绝不是自古以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提高,社会上出现了私有财产和人们思想伴生出私有观念,犯罪现象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但当社会发展到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和人们思想觉悟极大提高,世界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后,犯罪这种社会现象就必须会自然消亡。二是人类社会的发展是有历史规律的,治理社会和国家的方略也是有章可循的。我国社会的历史发展是经由五个不同阶段,依次嬗变至今的。其方略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第一阶段是原始社会末期实行的是以刑弼教的德治;第二阶段是奴隶制社会实际的是法不成文的礼治;第三阶段是封建制社会实行的是寓礼于刑的法治;第四阶段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实行的是西形、中质的刑治;第五阶段是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的是法、人结合的法制。

   3. 关于犯罪学思想。他认为,犯罪学以研究犯罪产生的根源和原因为核心,故而有称其为犯罪原因学,但社会主义犯罪学不仅以犯罪原因的研究为限,而要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切实有效的各种对策,防患于未然,实现社会大治;犯罪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根源和原因尤为复杂,它是由多层次、多方面、多渠道、多因素相互作用造成的。

   4. 关于刑事诉讼法学思想。他认为,刑事诉讼法学所追逐的中心目的是司法公正、公平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正当权利。刑事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故应重视对其诉讼权利的保护;而刑事被害人则处于诉因的被害地位。前者是加害人,后者则是被害人。两者相比较,对于被害人则应给予更多的保护和关注。然而在立法、司法,乃至刑诉法学的研究中则情况相反,现行刑诉法虽有改进,但仍不尽如人意。

   5. 关于刑事证据学思想。他认为,在立法、司法和科学研究上没有给予旁证以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注意,不利于刑事侦查、预审、批捕,起诉和审判。因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取得,往往是很不容易的,而旁证只要给予足够的注意是“俯拾即是”的。我国《唐律》和英国刑诉法都有此明确规定,应当补缺,以防止被告人的无证不供。 

   (二) 赵秉志的刑法学思想

  赵秉志,1956年生,南阳人。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发表论文400余篇,出版个人专著、主编及合著书籍100余部,1991年被国家教委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学位获得者”的称号。赵秉志的思想主要有:

   1. 中国刑法改革的研究。他提出,刑法观念的更新和变革乃刑法改革首当其冲的问题,为此需要树立五种刑法整体观念:即经济刑法观、效益刑法观、民主刑法观、平等刑法观和开放刑法观。他在刑法修改研拟的整个过程中,力主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且废止类推,并对此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理论论证;他倡导在刑法典总则中增设“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正当行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待遇”和“保安处分”等专章,将“犯罪与刑事责任”一章一分为二;根据全面充实、科学分类和合理排列的原则将刑法典分则进行“小章制”的分类;他还就死刑立法完善的原则和具体举措,做了系统、细致的论证。

   2. 对犯罪主体、故意犯罪停止状态、妨碍司法活动罪等问题的研究。他认为,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第一要件,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的核心和关键要件,它包括人的年龄状况、精神状况和重要的生理功能状况等。犯罪主体因素通过影响刑事责任程度进而对刑罚立法和刑罚裁量具有重要影响,主要表现在:因犯罪主体情况的影响而从宽适用刑罚、从严适用刑罚、限制刑种适用以及犯罪主体情况成为确定犯罪危害程度和刑罚适用轻重时应考虑的情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一个人实施某种具体犯罪行为时,完全可能同时具有两个犯罪阶段及完整的犯罪过程;妨害司法活动罪,是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侵犯国家司法权正常行使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总称,是具有共同特征的一类犯罪。他所著的《妨害司法活动罪研究》一书是我国第一部也是迄今惟一的一部研究妨害司法活动罪的专题著作,就妨害司法活动罪的各种宏观问题和微观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而深入的研究。

   3. 关于对“一国两制”方面的刑法问题的研究。他认为,处理两岸互涉刑事法律问题,应当贯彻维护祖国统一、平等保障同胞利益、相互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区分犯罪是否为两岸刑法所惩治、是否属于国际性犯罪等情况,合理而切合实际地解决两岸互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归属;对台胞的各类历史刑事责任问题都应从宽对待,不应或原则上不予刑事追究;对大陆非法越境去台人员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区分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现阶段两岸当局和有关方面应当合作惩治与防范台湾海峡上的海上犯罪;两岸应朝着逐步建立全面的刑事司法协作关系方向努力。

  二、 刘海年的中外法制史学思想

  刘海年,1936年4月生,唐河县人。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院博士生导师、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清华

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学术顾问;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会会长;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曾参加中央文件起草、云梦秦简整理、林彪江青案审判。主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公约研究》、《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建构》、《人权与司法》等大型历史文献资料和著作十多部,发表中国法律史、法治和人权理论论文100多篇。以上关于法治和人权的论著,集中了我国法学界、人权理论界的研究精粹,对法治和人权理论研究,法治和人权观念的传播,法治和人权保障制度完善,起了积极推动作用。

   他主要研究方向是中国法律史、法治和人权理论。他的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主要有:一是法学研究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研究方法。二是法律史研究应首先在历史文献上下功夫,注意历史典籍和文物的资料考证,尽可能以史实说明观点,使结论比较接近或符合历史真实,摈弃现在某些研究中存在的从现实出发,从史料中寻找例证的做法,提高研究成果的科学性。三是法治理论和人权理论研究,要在党的基本路线指导下,立足中国实际,把握当代历史发展的总趋势,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实践中不停顿地探索,力求创新,以推进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服务。

   三、 杨振山的民商法学思想

   杨振山,1937年生,新野县人。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罗马法研究中心主任、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证券期货研究所名誉所长,历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学位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研究生院院务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高等院校著作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商标协会常务理事、太平洋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法制与新闻》杂志编委会高级顾问、《法制日报》社高级顾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比萨圣·安娜高等师范大学、德国波恩大学、佛来堡大学、韩国明知大学、中国南开大学、兰州大学、华侨大学、中央党校等院校的客座教授。先后参加全国人大法律室组织的民法起草工作和参加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民法起草工作,参加多部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和讨论工作。主要著作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讲义》、《中国民法教程》、《从劳动论到民法本体论和立法思想》、主编《民商法实务研究》(十卷)、《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债法事典》、《新合同法原理与适用全书》等多部。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00余篇。

   他的主要学术思想是:一是提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著名学说,为我国私法的观念和司法制度的培育奠定了基础,使民法的发展获得了基础性的支撑。二是提出了“民商法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支点”的著名观点。他在充分分析了中国古代民法何以不发达的原因之后,提出了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权力为基点,以行为为手段,以责任为保障的体系构建所蕴含的民法精神及民法技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万法之基”的意义。三是提出了“公司之外无国家”的原理。他认为,国家应当通过适当的形式进入企业(公司)行使权力,而不能作为一个投资者处于企业(公司)之外,此为“公司之外无国家”的真正含义。四是提出了所有权起源及所有权实现的新理论。其目的在于割断行政机关与国有企业的脐带关系。杨振山提出:行政主体退位,民事主体就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先决条件。解决了国家进入公司的问题之后,任何国家行政权力机关就无权代表作为民事主体的国家对国企实施指挥和控制,才能建立独立自主的现代企业制度,使国企获得独立和自由的能力,即获得竞争的能力。五是做出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物权改革,物权改革的基点是还权于民”的崭新判断。六是总结了罗马法的成就对人类的基本贡献。他充分论述罗马法传统在现在法律变革中仍起着重要作用,指出法治理念与设计是罗马法的灵魂和核心,罗马法不是以理性自然为最终目标,而是以之为原理,以在世俗社会推进法治为最终目标,做出了成功的创造。罗马人从法律权威到私法法治再到权利本位、行为自治的私法层次设计,表明他们是理想主义者,更是现实主义者和成功的行为者。罗马法中的衡平法的方法、法律具体设计中的单元化和系统化方法、救济辅助方法,建构了世俗社会的“私法帝国”,这对我国建构私法体系的努力,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四、 樊崇义的刑事诉讼法学思想

  樊崇义,1940年生,内乡县人,现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兼任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海峡两岸法律问题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和执法监督员,北京市诉讼法学会副会长等。他的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主要有:

   (一) 对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的研究。樊崇义结合我国国情对刑事审判程序提出了七点改革意见:一是改革审判结构,保证法庭居中裁判;二是改革审判组织,促使法院独立审判;三是加强辩护职能,扩大庭审中的辩护权;四是明确和加强控方举证责任,反对自我归罪;五是坚持公开原则,确保审判公正;六是迅速审判,做到既及时又公正;七是吸收无罪推定的合理因素,保证审判公正进行。修改后的刑诉法合理地吸纳了上述观点,使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初步完成了与世界的接轨。

   (二) 对证明标准的研究。他认为,证明标准指向的是裁判者根据证据等法定证明手段所获得的关于证明对象的认识状态。据此需要明确三点:一是证明标准指向的只能是裁判者的主观认识状态。案件客观事实只有借助特定的媒介进入裁判者的认识视野并就此形成主观上的认识,才可能对裁判产生实际的影响。二是裁判者的认识仅限于对具体证明对象的认识。三是该项认识主要是依靠证据获得的,但也包括其他法律所允许的认识手段,如推定、司法认知等。在证据范围内,既包括来自证实方当事人的证据,也包括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因此,证明标准指向的尽管是以主观形式存在的认识状态,但此种认识状态却不是纯粹的个人意见,而是一种包含了客观内容的主观认识,“亦即法官有限制的主观的‘视其为真’,是思想、自然和经验的耦合”。

   (三) 对法律真实与人权保障的研究。樊崇义认为,基于程序法定的近代诉讼理念,刑事诉讼程序是国家刑罚实现的惟一桥梁。在此桥梁上,证明标准犹如横在桥上的一根栏杆,只有跨越它,被告人才能被宣告有罪。

   (四) 对刑事司法人文精神的倡导。樊崇义认为,法治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敬。法律应实践出这样的人文理想:每一个人都应该受到尊重和关怀,无论他是谁,无论他做过些什么,无论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收入、阶级、地位、职业或其他特点。法治的理想,就是去创造和维护一套原因、规例、程序和机构,以保障每个人的权益,防止它受到政府或其他人的侵犯,使每个人都有机会过一种合乎人的尊严的生活。

   五、 张文显、付子堂的法理学思想

   (一) 张文显的法理学思想

  张文显,1951年生,南阳人,法学硕士,哲学博士,现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他主要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是法理学、当代西方法哲学、法律社会学和法律政治学,尤其是法理学和当代西方哲学。1986年以来,连续四个五年计划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课题4项,参与中华社科基金项目3项和国家教委博士点基金项目1项,负责起草国家教委“八五”、“九五”、“十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共同主持教育部重点研究课题2项,出版学术专著和国家统编教材十余种,主要有:《法学基本范畴研究》、《法哲学范畴研究》、《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与方法论》、《政治与法治——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的理论思考》、《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等。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文汇报》等国内外学术理论刊物发表论文120余篇。他在从事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同时,还特别重视理论研究和我国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实践密切结合。先后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局、吉林省政府、长春市委提出多项立法建议和咨询报告。据司法部有关专家公布的统计资料表明,张文显是法学界论著被引用率最高的36位核心作者之一。

   张文显的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一是关于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方法论,法理学对法律现象的研究是全方位的,科学的法理学体系应由法学方法论、法学范畴论、法律本体论、法律发展论、法律运行论、法律价值论、法律社会论等基本内容构成。二是法的理论体系。法在本体上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粒子构成的,法的全部运行过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轴心的,法的价值是通过规定和保障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因而,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分析单元,法学要实现科学化、现代化、实践化,必须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石范畴重构其理论体系。三是关于法制问题。法制是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社会生活方式,法制社会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率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由科学精神、市场观念、契约观念、权利义务观念、平等自由观念和公民意识为要素的理性文化是法制的文化基础,现代民主政治是法治的政治基础,商品经济是法制的经济基础。开展理性文化的启蒙教育,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步入法制社会的必由之路。四是关于民法和政治法。民法的人权、物权、自由权和平等权是现代公民权利的原型,民法文化是民主和宪政的文化源泉。政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调整对象是各政治主体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政治行为、政治关系以及政治权力的运行程序,其价值目标是实现民主与效率、政治稳定与政治发展的统一。五是关于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法律现象的精神部分,即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所决定的、在历史进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法律生活的群体认知、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六是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在功能意义上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并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的精神可概括为:权利本位与人文精神的统合,契约自由与宏观调控的统合,公平与效率的统合,社会稳定与发展的统合。七是关于法哲学。法哲学的基本范围包括法、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价值、法律文化、法律发展、法治等,法哲学的核心范畴是权利和义务,基石范畴是权利。

  (二) 付子堂的法理学思想

  付子堂,1965年生,新野县人。1981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先后获该院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1994年考入北京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研究生导师,吉林大学兼职教授、国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理事。曾先后担任中国中文核心期刊《现代法学》副主编、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主任;2002年,被任命为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务、副校长,重庆市首批学术带头人、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获中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

   他的研究方向包括现代法理学、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法律社会学以及科技与法律问题。独著、主撰、合著、参著法学专著、教材、辞书等10余部,曾参与国家重点图书《中国法学大辞典》之《法理学卷》撰稿工作,是《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编委会委员。发表于《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国家级权威期刊或中国中文核心期刊上的学术论文40余篇。1998年,付子堂与北京大学赵震江教授合著出版的《现代法理学》一书,颇具学术创新,主要面向港澳台地区发行,并为内地许多高校法律院系所采用。1999年出版的个人独著《法律功能论》一书,是国内第一部系统研究法律功能问题的专著。2000年出版的《法律意识形态的演进》一书,对从马克思到邓小平的法律思想进行了理论概括,是国内关于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律思想研究的最新成果。

   他的学术思想主要有:一是关于法学研究基点问题。注意进行学科交叉,特别是社会学与法学的交叉研究,力求在法律以外知识的启发下,由“法外”探究法理;注意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结合,尽量使法理学比较抽象的论点,在法律实践和部门法中得到说明,并正在着手建立“应用法理学”;注意研究法律的显性功能和隐性功能;法律的正功能、反功能、非功能等问题。二是关于法律的激励功能问题。主要运用行为科学的有关原理,分析了法律功能的发挥机制,主要讨论了法律的五种激励方式:外附激励、内滋激励、公平激励、期望激励、挫折激励等;并且着重强调,法律的种种功能其实都可以而且应当归结为“激励问题”,而不是强制。三是关于利益和法律的关系问题。认为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主要就是依靠人与人之间的利益抗衡,即“他律”来实现的;法律所体现的意志背后乃是各种利益,法律就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法律对利益的调控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利益表达、利益平衡和利益重整。四是提出“法之理在法外”的命题。这个命题主要强调的是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法之理在法外”主要是指要认识法律,必须了解社会。法律功能正是法律对社会需求的回应。五是影响法律功能实现效果的基本因素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立法因素、社会因素、司法因素,其中司法因素也即司法独立的实现程度以及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的统一。六是法治秩序是中国法制建设的努力目标。在法治秩序中,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优越于其他任何规范,法律的触角全面地深入于社会生活。七是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必须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律学说的观点,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律学说,正是为了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律的现代化,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也必须持科学的态度,必须结合现代社会的实际去发展;学习和研究经典作家的思想,要避免盲目崇拜的问题。既不能全盘否定,又要揭示出其正确的思想精华并加以坚持,同时又不能抱残守缺,而要发现其错误的观点,联系实际进行修正,使之融会于时代;更应当防止将本来正确的思想却进行了“修误”。